2024-06-02 14:04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查处1起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案件,当事人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中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至该局后,大溪中队首次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开出罚单。
12月12日9时30分左右,大溪镇行政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大溪镇太湖水库溪头村附近桥边有人摆摊,售卖梅花糕。经调查询问得知,李某看到最近有很多人来太湖水库周边很火的网红景点红树林打卡,就动了心思,开车带上制作梅花糕的工具,来到此处准备“大展身手”,却没成想梅花糕还没卖几个,罚单就来了。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法队员的耐心普法教育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以后不再到太湖水库附近摆摊。
太湖水库是温岭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饮水安全直接关系着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水库进行游泳、垂钓、摆摊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生命之水!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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