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13:31
小李到外地旅游,在景区摊位上选购特产时询问价格,摊主答:“今天特价15,平时都二十多呢”。小李遂选购了当地特产,摊主收了小李750元。小李拎着特产到市场公平秤处一称,只有四斤多,小李找摊主理论,摊主说“是15元一两,吃的东西拿走就不能退。”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些游客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保存好固定好现有的证据,例如旅游合同、与导游的聊天记录、涉事饭店营业执照照片、病例等,都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姜某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五日游活动,根据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抵达目的地后,由于该景区三星级酒店均已满员,旅行社则安排刘某等人在隔壁快捷酒店的双人标准间入住,引起参团游客的强烈不满。刘姜等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不少消费者会选择通过旅行APP等线上平台预定酒店、民宿,一旦遭遇订单取消或无法提供预定房型等,一定要留存好证据,积极维权。
韩某报团到某处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韩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旅行社,不应赔偿;地接旅行社称,韩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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