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9 01:20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标准为 元/餐;正餐 次,标准为元/餐(含 菜 汤)
旅游团服务质量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线、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程。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第5条 (甲方)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 (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 (中途)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第9条 (旅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条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 (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
Copyright © 2002-2024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旅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