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 21:08
为了加强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旅游公路高品质发展,促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公路是指经规划批准为旅游公路,具有良好交通功能、独特旅游功能和优质服务功能的公路。
第三条旅游公路按照其在全省公路路网中对应的行政等级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串联多条不同行政等级公路或者暂未确定行政等级的旅游公路,按不低于县道等级进行建设、养护和管理。
环岛旅游公路和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主线路段按照不低于省道标准进行养护和管理。
旅游公路城市建成区内的路段由所在市(县)按照城市道路进行建设、养护、管理。
旅游公路与其他公路共线的,共线段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旅游公路的相应主体实施(高速公路除外),但路产路权不发生变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旅游公路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工主管对应行政等级的旅游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旅游公路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游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等级为高速公路的旅游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其他旅游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旅游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各自事权范围内,共同做好旅游公路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的旅游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将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和其他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旅游公路或者其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六条社会资本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旅游公路的养护、经营和开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旅游公路的,其投资建设和经营行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全省旅游公路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同时属于国道、省道规划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旅游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要修改或者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
第八条旅游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衔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旅游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避让环境敏感区,加强生态修复和景观绿化,践行节能降碳理念,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绿色低碳公路建设。
旅游公路规划和建设应当连通旅游资源,发掘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注重乡村振兴,推动交通、旅游、农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其靠近旅游公路侧的边界与旅游公路用地外缘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明确的旅游公路行政等级对应要求。
第十条旅游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列入旅游公路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旅游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提高技术等级。
第十二条旅游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需要统筹考虑慢行系统、停车区、观景台、厕所、游客服务中心、驿站、能源补给站的布局。
旅游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停车区、观景台、厕所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游客服务中心、驿站、能源补给站、慢行系统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统筹建设。
旅游公路设计评审和验收环节,相应主办单位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鼓励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智慧旅游公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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