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游戏官方网站app暑期游进入高峰出去玩儿注意避开这些“坑”

2024-08-08 14:36

  近期,暑期旅游产生的纠纷备受关注:一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参加“40元4天3晚”的桂林低价游;外地一女导游因游客未购物,不仅在车上辱骂游客,还要求其必须再下车买够2000元才行。那么,旅游过程中有哪些常见的“坑点”?在出行过程中消费者该如何预防和避免产生纠纷?

  为了吸引眼球,一些旅行社以旅游札记、旅游小视频、跟帖感言等各种形式和噱头对旅游路线进行宣传,发布广告时对旅游服务的内容有所夸大,比如将没有挂星级的酒店用“以星级酒店为标准”“准星级”等不确定用语描述,使旅游者对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混淆。

  我国旅游法第九条中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合同须载明旅途的具体行程,及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和相应标准,且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表达要准确清晰,避免出现“以xx为准”“准xx星级”“豪华”等不确定用语,以减少因文本不规范对旅游服务内容产生的争议。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旅游合同订立后,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擅自变更旅程、更改交通工具、降低食宿标准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旅游费用、补足相应差价、进行损害赔偿等责任。

  在李某参与某旅行社组织的欧洲邮轮旅行活动的过程中,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行程共计14天13晚,其中8晚在邮轮上住宿,5晚在陆地住宿,李某共交纳旅行费用3.2万元。行程开始后,导游却临时通知因法国船方关闭船闸的原因导致原定邮轮不能乘坐,需取消邮轮部分行程或换船。后旅行社安排李某等旅客乘坐4天3晚的另一艘邮轮,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中乘船港口、游览时长、部分游览路线与原约定行程不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旅程开始前,原定邮轮取消的情况并非不能预见,旅行社未对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及时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和信息披露,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结合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扣除部分必要费用支出后,法院最终依法酌定判决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

  保障旅游者观光旅游活动的安全,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可忽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者参与活动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适当、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配套服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如设置围栏、进行专人提醒等,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以预防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跟团游的过程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指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沈某等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阳朔三日游过程中,因遭遇暴雨,在导游的带领下就近躲至景区长廊对面的围墙边,后围墙坍塌,沈某等人受伤。沈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保障旅游者安全的法定义务,对沈某等人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边界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旅游者在出行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旅游者对受伤或财物损失的结果存在过错的,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旅游合同约定为限。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在跟团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未经许可,自甘冒险偏离旅行社规划的既定游览路线,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例如,杨女士在景区自由活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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