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7 02:56
按照省文旅厅《关于开展2024年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在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
按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文旅发〔2023〕9号)执行。
(一)自愿申报原则。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须由旅行社自愿申报,市级文化和旅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旅行社,视为放弃申报。
(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报送季报信息,并在“国内游接待”“入境游接待”模块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实事求是原则。对达到奖励基本标准的旅行社,严格按照“引客入辽”实际贡献予以奖励。
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的旅行社。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审批专栏“国内游接待”和“入境游接待”模块中已及时填报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所接待的省外、境外入辽游客“一团一报”旅游信息及团数、人数、人天数等基础数据。补报、漏项或错误的团队信息不可作为申报依据。
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团队住宿发票等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季度报表件等(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Copyright © 2002-2024 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旅游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