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2 14:03
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出境旅游组团社合法权益,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出境旅为,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诚信消费,减少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制订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2006年“诚信旅游”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一起,以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合同为基础,借鉴了国内外同类型的出境游合同条款,在北京、广东、四川等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召开了多次由管理者、经营者、旅游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在“中国旅游网”上征求了社会的意见。历时一年,修改了几十稿,形成了今天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四条和两个附件。
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本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
示范文本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定义和概念、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前六部分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第七部分“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这样的合同框架划分既考虑到旅游服务的共性,也兼顾到旅游服务的个性;并通过设置《旅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程的安排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依。
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其中,(第4款)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
第一、通过《旅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第二条共8款,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该计划书要载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对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如宣传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助防范组团社的虚假广告。
第三、具体落实了旅游者的知情权。第七条第2款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如果收取小费其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
第四、确保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第五、确立了组团社的减损义务和协力义务。第9款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处理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应履行减损义务。第10款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力义务。
第六、明确了转团拼团的必备条件。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第十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第七、旅游者可在短时间内领回退款或得到赔偿。第十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组团社不成团的退费和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在取消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十六条第1款第3项规定游客行前,组团社应当在游客办理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剩余费用。
第八、增加了旅游者的选择条款。第二十条明确了个人意外保险的推荐和选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成团人数的约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社不成团时就是否同意延期出团或转团作出选择。
以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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