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9 04:43
一刀切反对购物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
2014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四个合同示范文本。《旅游法》实施之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后,让业内一线旅行社感到尴尬和焦虑的是,与《旅游法》相配套、相适应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迟迟未出台。记者了解到,在这样一段时期,一些经营不规范的旅行社仍旧在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而遵纪守法的旅行社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在《旅游法》实施后,业界就一直呼吁“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旅行社不知道《旅游法》实施后的旅游合同应该如何签订才能算是真正的“规范”。对于旅行社来说,需要有“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标准;对于旅游消费者来说,更需要有这样的“示范文本”,消费者根据“示范文本”,可以跟旅行社进行谈判、协商,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签订“补充条款”。“示范文本”能使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约束旅行社的行为。
参与“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的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中青旅质检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旅游局早在《旅游法》出台后就开始了这项工作。本次合同示范文本的调整和修订,有一定的释法意义,因此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局均非常审慎地对待这项工作,持续了将近一年时间,在充分征求旅游消费者、旅游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对2010年合同版本进行了调整和修订。这一次,可以看做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做的一次全面的调整和修订。其中,特别对旅游中涉及到游客、旅行社权益的诸多相关细节进行了修订。
刘思敏认为,本次示范合同文本的修订,相当于对《旅游法》的一个细化,同时增加了可操作性。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两个行政部门联合出台的“示范文本”,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更是毋庸置疑了。
对《旅游法》根据民法理论中不可抗力处理原则,针对旅游的特殊情形,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调整,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就相应地进行了规定。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中国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裁钟晖指出,“示范文本”的一个显著意义在于为旅游购物“正名”。购物是旅游一个必然的组成部分,而《旅游法》要反对的也不是购物。《旅游法》反对的是“强迫购物”、带有商业贿赂性质的购物,以及在购物中欺诈游客的行为。
在《旅游法》实施以后,曾出现过一些旅行社不同意带游客购物,而遭到游客投诉的情况。显然这是走了一个极端,当然也是由于对《旅游法》的误读、误解所致。
《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购物、自付费旅游项目、违约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此次出台新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只是将这些内容明确提到旅游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此外,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将《旅游法》对旅行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吸纳到合同中。保障旅游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条款的知情权。
李广指出,本次的调整和修订。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变化:一是将《旅游法》原则性规定转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协议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强化《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的打击力度,本次合同对旅程中购物和自费的安排进行了巧妙的合同约束。首先对这一问题不予回避,在合同中明确将《旅游法》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再次的强调和重申。同时也将购物和自费项目通过协议附件的形式,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在行前进行完整、全面的说明,并由旅游者进行签字确认,通过这种协议条款的安排,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对购物和自费等旅游项目的选择权。
细化了旅行社不成团解约的限制条件,以及超出旅游法规定的不成团解约期限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个方面是细化了一些合同内容。比如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以及旅行社的单方解约情形,均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条款。也详细规定了《旅游法》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大幅度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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