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8 20:12
黑龙江省日前印发《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实施评估考核、动态管理,存在未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组织研学活动少于500人次等行为的企业(机构),将被给予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经营;线路和课程不规范,经责令整改后仍不合格、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将被勒令退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研学旅行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学旅行,是指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旅游活动。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同,提供研学旅行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研学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在黑龙江省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旅游或研学旅行相关经营范围。申报单位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含)。旅行社须符合《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LB/T00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GB/T31385-2015)要求。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承受市场风险,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研学旅行相关险种。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60万元。
(四)申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办法措施和经验,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配置研学管理人员、安全员、研学旅行指导师(安全员需取得安全部门认可的安全员证书,研学旅行指导师需取得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研学旅行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未开展前,需经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相关单位规范培训,培训内容符合研学旅行课程方向,学时达到40学时及以上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六)申报单位能够独立或联合研学基(营)地、学校提供研学旅行线路和课程,符合《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2016)要求,能够对研学旅行及研学课程运行全过程实行规范管理、全面监督和持续改进。
(七)申报单位有3次(含)以上承接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等100人以上青少年团体活动(最近1次不超过1年)或承接中小学生研学活动100人以上的工作经验。
(八)申报单位有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九)申报单位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以及无致人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十)申报单位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研学基(营)地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有研学基(营)地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履行税收、统计等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凡符合条件的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自主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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